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既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家园”和校园精神文明的“窗口”,又是铁院管理教育的重要阵地和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第二课堂”。学生公寓的卫生、安全、秩序、文明状况,直接反映着学生的精神面貌和学院的管理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管理质量,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和管理教育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应依据本办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力实现精心育人的目标。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宗旨和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宗旨,努力搞好公寓的卫生、安全、秩序,营造整洁、愉悦、文雅、向上的文化氛围,为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从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努力创建文明宿舍。
第四条 学生是公寓管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主观能动作用,与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创建文明公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公寓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及全体在校学生。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尽职守责,及时检查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学生公寓的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管理员(楼长)负责制。公寓管理员按分工负责本管区学生宿舍的卫生、安全、秩序、思想教育和维修服务等日常工作。学生应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主动配合其工作。第八条 学生的住宿。凡取得四方学院学籍的学生均可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在学生公寓楼住宿。
一、学生入住,凭注册证件及住宿费收据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领取钥匙,到指定房间和铺位住宿。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铺位。
二、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一律回家。确需在公寓住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开具证明,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并适当收取水电费。
三、学生休学、退(转)学、毕业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四、按规定应该退宿者,因特殊情况批准在原房间暂住的,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凭分配报到证续住者,不得超过批准续住的时间。
五、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擅自在公寓住宿者,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即令其退住,并给以处罚。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得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十条 入住学生要当好公寓的主人,主动配合公寓工作人员清扫卫生,维护秩序和安全。要珍惜和尊重他人的劳动。对未尽职尽责的工作人员,可提出批评,并及时向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第十一条 要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和关闭自来水笼头。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安装插座和照明器具,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电炉及各种电热器具。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公寓的室内卫生,保持居室整洁。衣物、用具、书报等物品,要按规定位置统一摆放。严禁在公寓内乱钉、乱贴、乱画。不准随地(或向窗外)吐痰、扔果皮、纸屑、倒污水。
第十三条 确保公寓安全。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等工作,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报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保卫部门,并注意保护现场,主动配合处理。
第十四条 保持公寓的良好秩序。非本公寓人员,未经值班员同意不得入内。异性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公寓在晚上熄灯后至次日起床前一小时关闭楼门,此间归宿者要说明原因,凭学生证登记后入室。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赌博、打麻将。不准在公寓内打球、溜旱冰、跳舞和停放自行车。学生不得在公寓经商。
第十五条 校外人员到学生公寓来访、探亲,须出示证件,履行登记手续,经值班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在限定时间内离开。上课时间,来客和非住宿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寓;特殊情况须进入者,要经值班人员登记、批准,并由学生本人带领出入。晚上熄灯前,所有客人必须离开公寓。禁止私自留人住宿。
第十六条 爱护公物。要妥善管理公寓的公用物品,不得损坏、丢失和私自带出。调整住宿或毕业离校时,要保证公用物品齐全完好。损坏、丢失按价赔偿。
第十七条 公寓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排除。公共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向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报修;属于人为丢损者,由责任者赔偿。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提倡文明、健康的公寓文化生活。对公寓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押金的管理与返还。
一、学生入学时,每人交公寓设备物品押金50元。凡丢失公寓公用设备物品者,照价赔偿,从押金中扣除。损坏公寓公用设备物品者,应修复原状,否则按下列规定从责任人押金中扣罚:床5—10元,门窗15—30元,桌椅10—20元,铁皮柜15—30元,因乱钉、乱贴、乱画、乱刻损坏墙5—10元。丢失、损坏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又认定为该宿舍人员所为,则从宿舍全体人员押金中平均扣罚。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扣罚超过50元时,另行交费。
二、押金由学院财务在收交学费时统一收取并集中管理。
三、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发现丢失损坏公用设备物品时,在认定责任人(或宿舍)后,即开俱押金扣罚单据,财务根据此单据支取给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弥补丢损。
四、学生毕业或休学、转学、退学时,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退宿的同时开俱押金扣罚单据,由财务扣取后交公寓管理中心使用;余额返还给学生,超出另收。
第二十条 对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公寓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学院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损坏公物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设备用具:丢失者按价赔偿;损坏者修复原样,不能修复者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罚款10——100元。
二、电器:人为损坏者按价赔偿。如,灯管9元/只,启动器1元/只,灯开关3元/只,镇流器20元/只;故意丢损者按原价加倍罚款。
三、私自接线、装灯、使用高耗能电器,如电炉、电热器、电热杯等,除没收原物外,1千瓦以上罚款150元,低于1千瓦罚款100元;其他禁用电器按容量罚款20——100元。
四、私自留宿:每人每天罚款20元。
五、在公寓内喧哗、打闹、跳舞和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休息、学习者,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令写检查,直至处罚。
六、在公寓打球、踢球者,一律没收。在公寓私自存放自行车,每车10元。
七、在公寓内或由楼内向楼外乱扔果皮、纸屑、废物者,随地吐痰、泼水、燃烧纸屑者,在水池倒剩饭菜堵塞者,从室内随意向楼道倾倒垃圾者,除批评教育并令其清除干净外,还将视情节公示、批评、处罚或通报所在系、班处理。
八、在公寓内(含室内、楼道)摔瓶子、燃放鞭炮者,按石家庄市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处罚。
九、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其他条款者,视情节由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或学生所在系按相关学生惩罚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除按上述条款给予批评或罚款外,还要根据四方学院《学生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罚款必须开具收据。凡不开收据者,学生有权拒罚,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