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校园整洁,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为教学、科研提供一个清洁幽静的学习、工作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校园(含家属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共同维护好校园的环境卫生,制止一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保障校园环境卫生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五不准的规定,即:㈠ 不准随地吐痰;㈡ 不准随地便溺;㈢ 不准乱倒垃圾、污物;㈣ 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㈤ 不准乱泼污水。

第六条 各单位对其管理的广告栏、宣传栏、标牌等应保持清洁。门前及所在楼层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七条 校园内施工或拆迁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后勤签订卫生承包合同,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规定。

水暖、电气、自来水、煤气管网及下水道,需进行维修施工的,完工后要及时回填、平整、复原。

化粪池、下水井清淘出来的污泥、粪便要及时清运走,不准在校园内堆积或掩埋。

校园绿化、植树、剪枝、种花、除荒草、植草皮的现场要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清洁。

第八条 各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及居民住户严禁从窗口向外倒垃圾、泼污水、乱扔废纸及废弃物。

第九条 校园内垃圾要求“日产日清”,并到学校设立的垃圾站排放。

各单位和居民住户要把垃圾倒人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得损坏、占用或挪用垃圾箱。

第十条 装卸、运输货物或垃圾时、保持场地清洁,不得在行驶途中滴漏、散落。

第十一条 校园内经批准开业的商店亭点,要保持店内整洁,保持摊周围的清洁卫生,不准乱堆杂物,不准违章建筑,并按时缴纳卫生管理费。

第十二条 教学区内,任何人不准开荒种地。

第十三条 校园内(包括家属区)一律不准饲养鸡、鸭、兔等禽畜,不准把狗带人教学区。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等单位产生的污染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人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第十五条 通知、广告、宣传标语等要在指定地点张贴,严禁在校园内乱贴、乱画、乱挂。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准在校园公共场所存放货物或废旧物品等,不准在各楼走廊或各单位办公室、实验室内存放个人物品,以免影响校园环境的整洁。

第十七条 搞好冬季除雪,保证交通安全,是每个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 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各单位除要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月末彻底扫”的卫生清扫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扫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定期参加卫生责任区的清扫,积极参加爱国卫生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卫生自查和评比活动,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要设有卫生专职保洁人员,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公共场所环境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 食堂、餐厅等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采购、加工等卫生检查制度,防止病从口入。

第二十三条 浴池、宾馆、卫生院、幼儿园等单位要做好卫生服务工作,严格执行行业卫生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预防为主,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坚持做好卫生宣传工作,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新风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积极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教育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污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外,并每次处以五元罚款。

() 乱排污水的,每次对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个人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 乱倒垃圾和乱排残土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罚款;对于无力清除的,可由施工单位出资,由后勤负责清运。

() 从楼上或车上抛扔弃物的,每次处以十至一百元罚款。

() 在非广告栏内乱贴、乱画、乱挂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处以十元罚款。

() 凡在校园内堆放杂物,有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五元罚款,罚款日期从发现之日起至清理完毕计算。

() 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处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 不履行门前或楼层“三包”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按责任区内卫生不合格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 运输液体物质沿途滴漏,责令当即清除,并每污染一延长米处以二元罚款;运输散装物质、垃圾未加盖苫布的车辆,每车次处以责任单位五十至一百元罚款,处以责任者十至二十元罚款。

() 在校园内施工或植树、修剪树枝、栽花种草、清淘下水道污泥等,未及时清理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十一) 因施工造成妨碍垃圾清运和卫生清扫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清理,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竣工后残土、残料未及时清除干净的,按污染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对有关单位处以五元罚款。

(十二) 擅自迁移、占用、损坏、焚烧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其改正外,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十三)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不签订环境卫生承包合同的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损害环境情节严重的,除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外,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交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对拒不缴纳卫生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由校计财处及有关单位协助扣缴。所罚款项用于学校环境的治理与改善。